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350号

  被处罚人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文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新月*******。
  现查明:2020年09月24日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驾驶证被公安机关吊销;2025年02月18日19时许,蔺**在驾驶证吊销期间且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湘A60LN5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西湖山路033号路灯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当场对蔺**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7毫克/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蔺**的陈述与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查获经过;查获照片;现场文书;处罚记录;当事人及车辆查询件、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蔺**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蔺**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6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