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82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屈原*******。
现查明:2024年4月至5月,吴X先后多次窜至湘阴县三塘镇合华村四组戴XX住宅、戴XX承包的鱼池宿舍与钟XX、戴XX、余X等人一起参与摇鱼虾蟹骰子的赌博活动,单注金额100元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吴*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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