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交)决字[2025]第0494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火田*******,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朝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20时41分,文某华持C1型机动车驾驶湘B728XX小型轿车行驶至茶陵县东阳街居然之家路段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文某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显示为64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查询:文某华曾于2016年4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茶陵县云阳路与犀城路交叉路口被查获并处罚。文某华的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身份、驾驶证及车辆信息复印、查询材料,酒精呼吸测试单,曾经饮酒驾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