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交)决字[2025]第041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审章塘*******,现住湖南省道县审章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上午09时31分许,黄XX饮酒后驾驶一辆无车牌号车架号为7123XX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界牌乡界牌市场向界牌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界牌大桥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我队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黄XX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7mg/100ml。因黄XX曾于2021年07月28日在道县审章塘至送洲路段被交警查获并处罚。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户籍信息、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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