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安)决字[2025]第150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宝莲寺镇黎官屯1*******,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中午12时许,刘**未经住宅所有人允许,非法入侵位于长沙县安沙镇恒广国家物流园A区A07栋407房间时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