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一)决字[2025]第0681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一六*******,现住郴州市宜章县一六*******。
现查明:2020年10月谭XX提供自己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19234560277给谭XX、谭XX使用,帮助谭XX接收违法资金49500元钱、帮助谭XX接收违法资金40000元钱,其中40000元系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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