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学)决字[2025]第067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早上6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刘**在邵阳学院七里坪校区图书馆前自行车停车坪内盗窃一辆自行车,涉案价值100元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笔录,受害人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