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交)决字[2025]第0363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武圣宫镇美荣*******,现住南县武圣宫镇美荣*******。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20时许,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小车沿南县南洲镇兴盛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南县××局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66.7MG/100ML。另查明,袁**2018年5月21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鉴定文书、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八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