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543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2024年9月2日上午7时许,在新化县上梅街道南门湾“老邹海鲜店”门前,彭XX与梁XX两人因摆摊位发生言语争执,随后彭XX与梁XX相互对打,对打一会后,梁XX在自己的水果摊位上拿了一把小剪刀将彭XX胸口划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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