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大)决字[2025]第041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涛圩镇石晒村,现住涛圩镇石晒村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凌晨,在大石桥乡XX村,李XX准备采用拔油管的方式盗窃唐XX摩托车内的汽油时被发现,李XX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受害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李**因盗窃于2024年5月16日被江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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