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站)决字[2025]第0186号
被处罚人阿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疆阿拉尔市新黄*******,现住新疆阿拉尔市新黄*******。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03时23分许,在衡阳市珠晖区火车站出站口美宜佳超市门口坐着的醉酒状态的阿×××××·克××误以为廖××拿了他皮包当中的财务,便和廖××发生争执而后先动手击打廖××头部,廖暑生被击打后亦还手击打阿卜×××·克××,两人由此演变为互殴。
以上事实有1、视频监控,2、阿卜×××·克××询问笔录,3、廖××病例资料,4、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阿卜***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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