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茨)决字[2025]第051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凌晨5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要求违法嫌疑人郄XX陪同从天元区XX窜至荷塘区XXXXX小区,其中违法行为人张XX将自身衣物更换,并带上口罩,进行伪装。在小区X栋地下停车场内,盗窃了一个黑色摩托车头盔及一个黑色的蓝牙耳机。得手后两人一同返回天元区恒大华府XX栋XX号房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截图,对案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购买记录,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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