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东)决字[2025]第100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清塘*******,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清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罗某军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盗窃,2025年5月19日凌晨0时,罗某军在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与车站北路路口西南角街面一正在装修的店铺内盗窃电线一卷,重量一斤左右,罗某军将盗窃所得电线卖给废品回收人员获利21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某军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天网监控截图、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