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桥)决字[2025]第0549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桥驿*******,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桥驿*******。
  现查明:2025年1月,违法行为人胡×为了获取非法收益,先后三次窜至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村××山庄的客房内,盗走××山庄客房内的海尔电视机三台,美的空调一台,铝扣板30斤。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检测认证中心鉴定,违法行为人盗窃的电视机、空调、铝扣板的总价值为59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X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