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11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湘印*******。
  现查明:2022年07月29日20时30分,朱密码驾驶湘E6FXXX号小车在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与雪峰路交叉路口地段被大祥交警查获,现场未配合呼气酒精检测,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医院抽血采样,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62.82mg/100mL,经查证,朱密码于2016年06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并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公安内网查询资料 2、查获经过 3、询问笔录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前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