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502号
被处罚人S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
现查明:2024年11月13日,缅甸籍女子S×× D×× T××(音译:×××)因非法入境,被云南省祥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遣送出境。2024年11月15日,S×× D×× T××(音译:×××)再次从中国边境瑞丽附近步行偷渡入境,2024年11月27日,随朱××到双峰县甘棠镇双州村井塘组家中居住生活。2025年2月9日23时许,S×× D×× T××(音译:×××)在双峰县永丰街道艺芳上苑美宜佳超市附近被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SA***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SA***行政拘留十五日。
违法行为人SAN DAR TUN(音译:珊达桐)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了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其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SA***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