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茶)决字[2025]第0462号

  被处罚人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中路*******,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中路*******。
  现查明:2023年10月8日至2025年2月25日期间,齐xx在湘潭县中路铺镇荷塘村xx组自己家中等处,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多次在朱xx(另案处理)处下单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期间齐xx累计共购买6万余元“地下六合彩”。2025年2月25日,刘xx在朱xx处下单35元购买“地下六合彩”特码,未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齐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