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治)决字[2025]第1245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
  现查明:2025年4月4日晚和2025年4月5日晚,江X伙同向X等人两次在平江县伍市镇三和村XX片胡XX家地坪搭设的棚子里面以“长沙宝”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江*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赌博的违法行为,对江*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