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70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界头*******,现住湖南省湘阴县界头*******。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20时38分许,易*饮酒后驾驶车辆悬挂牌照号为:湘H163RL的小型汽车,行驶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梓山东路东城首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易*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70mg/100ml。 另查明:易*于2016年07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查获并处罚完毕,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查获经过和人车合一照片、呼吸酒精测试单及强制措施凭证、易×的酒驾违法行为及处理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