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交)决字[2025]第051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4年03月22日12时45分许,周XX(驾驶证状态:吊销)酒后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沿X049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桥头居委会路段时,被鼎城交警七中队查获,经查询当事人信息及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周XX曾于2018年6月1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19年11月2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饮酒驾驶前科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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