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交)决字[2025]第0510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18时,龚XX驾驶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驶至鼎城区尧天坪镇万寿山村路段,被鼎城交警五中队当场查获。后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仪进行测试结果为67mg/100ml。经进一步调查,龚XX于2023年7月4日22时01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鼎城交警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仪检测结果,现场视频,违法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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