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衡)决字[2025]第0515号

  被处罚人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廖田*******,现住湖南省衡南县廖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07时40分许,驾驶人×××驾驶湘D22T40小型汽车由廖田镇方向往茅岗村方向行驶,到曙光村安置房路段时,被向阳中队民警拦停,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其结果显示为73mg/100ml,经电脑查询驾驶人×××于2023年09月05日被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现场录音录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