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黄)决字[2025]第0261号
被处罚人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集兵镇邹湾村,现住集兵镇邹湾村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8许,钟XX接孙放学时,路过衡阳市石鼓区XX安置房XX栋旁一摊位时,看见摊位无人看管,将摊主李某某放在棚子旁的存放水果泡沫箱上的电子秤(此秤2020年左右花280元购买)用黄色不透明的袋子装好藏至闲置门面门口的木桌上,后接上孙后,将电子秤偷回XXX家中仓库。
以上事实有钟XX本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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