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97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04时28分,袁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湘XXXXX的小车途经XX市XX区XX路XX路口时,被XX交警大队民警拦停,民警闻到袁某某身上有酒气,袁某某现场未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为查清事实,民警将袁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公安网查询,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袁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身份信息;3、查获经过;4、传唤经过;5、酒精呼气检测记录;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7、电话查询记录;8、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9、酒驾查询记录;10、血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