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事)决字[2025]第0169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4时9分许,曹某山饮酒后驾驶湘HX7×××小型汽车搭乘曹某、曹某华,沿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桃花仑路与陆庄巷交叉路口路段时,与沿陆庄巷由南往北行驶至路口左转弯由蔡某驾驶的湘HXD×××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轻微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对曹某山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5mg/100ml。民警于当日15时50分许在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了曹某山的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曹某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7.3mg/100ml。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公安监控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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