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高永支)决字[2025]第042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
  现查明:2025年X月XX日XX时XX分许,陈XX驾驶湘X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衡阳—南宁高速公路144公里+500米东安收费站出口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四十毫克/一百毫升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陈XX的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