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62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黄茅洲镇河*******,现住沅江市黄茅洲镇河*******。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和无机动车驾驶证仍然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沅江市黄茅洲镇沿河路时被我局民警查获,陈×和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陈**年龄已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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