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高)决字[2025]第0465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现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
  现查明:2017年11月04日20时许,蔡×全驾驶车牌号为贵B223××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龙×高速行驶至龙×高速公路175公里900米(北往南)处时,涉嫌实施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蔡×全的陈述、现场违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