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月)决字[2025]第1072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堡子*******,现住湖南省会同县堡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梁XX有多次盗窃前科且受过刑事处罚。为图财,2025年6月9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梁XX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小区3片12栋1单元附近,将受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里的电瓶盗走,得手后,梁XX在回家的路上(具体位置无法核实)将盗来的电动车电瓶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骑三轮车的收废品老头(无法查实身份),所得赃款挥霍一空。2025年6月18日,违法行为人梁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天网截图、报案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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