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禁)决字[2025]第142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陈家*******,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
  现查明:吸毒行为人杨*自2019年开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3年3月,杨*因吸食毒品被邵东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出所后复吸。2025年2月下旬的一天,杨*一个人在其位于邵东市烟酒美食城后方的家缘生活超市二楼的租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2025年6月19日,杨*因吸食毒品被邵东市公安局抓获,经我局民警对杨*的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杨*吸毒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毛发检测相片、毛发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吸毒成瘾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