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长)决字[2025]第0164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塘*******,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4年12月19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谢**前往长炼找谢灿时,谢灿正在麻将馆内打牌,谢灿谎称其在上班,谢**到达长炼幸福村10栋201的家中后得知谢灿欺骗他,与其发生争吵,后谢**用手打了谢灿一记耳光并将谢灿推在沙发上。2025年6月6日谢灿报案后,我局对其伤情呈请了法医鉴定。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因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对谢灿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谢**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其如实陈述了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医院诊断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