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危)决字[2025]第0662号

  被处罚单位:江西江****,地址:,法定代表人:金***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江西江××××汽运有限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田××驾驶车牌为赣CC××××危货车运输一车烟花从醴陵市到贵州毕节市去,途经沪昆高速醴陵东收费站时,因实际运输烟花3103箱烟花,与所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许可的运输数量1500箱不符,被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移送案件通知书、检查笔录、发货单、违法单位法人代表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