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东)不决字[2025]第0117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会盟镇老城村 ,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
现查明2025年4月12日16时许,在位于长沙高新区的“长沙××××园区”担任保安的李×辉,因园区单位“长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租用其场地办公期间因缴纳停车费问题产生纠纷,双方一直协商未果,“长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刘×在采取跟车方式离场过程中,李×辉驾驶电动车上前阻拦,在此过程中,至刘×所驾车辆轻微刮伤。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李×辉本人的陈述;当事人刘学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书证(车身照片、租赁合同等)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钦辉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