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中)决字[2025]第0693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尹*于2025年6月17日凌晨、19日凌晨,窜至怀化市鹤城区××路××新村至×××××花园路段等地,通过将沿路停放的汽车反光镜上张贴印有“本地大学生兼职上门”、“同城上门”等字样的卖淫小广告的方式介绍卖淫。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作案工具;4、户籍资料;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