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雀)决字[2025]第0596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檀江*******,现住邵阳市大祥区檀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8日下午,违法行为人邓**等人在新邵县酿溪镇第三完全小学后面一民房内利用扑克牌以“百家乐”形式参与聚众赌博,民警接举报后现场将邓**等人传唤至新邵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经询问,邓**对自己涉嫌聚众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