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东)不决字[2025]第0116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铜官*******。
现查明2025年4月12日16时许,“长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刘×因公司与“湖南××××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租用其场地办公期间因缴纳停车费问题产生纠纷,双方一直协商未果,刘×在采取跟车方式离场过程中,遭到厂区物业工作人员刘×桥等人阻拦。在发现刘×桥为阻拦其驾车离场用手扒靠在车辆副驾驶车门上后,刘×继续驾车缓慢靠边停车,在此过程中,刘×桥左肩、左膝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刘×本人的陈述;当事人刘×桥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书证(诊断记录、租赁合同等)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学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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