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火)决字[2025]第083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南湖*******,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凌晨1时40分许,违法人员刘某流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某市场门口,在一辆白色面包车后面盗窃2袋鳝鱼活物(共计10斤),后拿到某某市场南门口以3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挥霍一空。2025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询问笔录;天网视频及截图;现场指认照片;违反人员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