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长乐)决字[2025]第0607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江X驾驶湘F5XXX9小型轿车行驶至汨罗市XX镇XX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 经交警部门核查,江X于2020年11月26日18时45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汨罗市交警大队查获。
以上事实有1.江X的问话材料;2.现场照片;3.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4.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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