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丰)决字[2025]第0478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丰田*******,现住湖南省新宁县丰田*******。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谭X峰在一个名为“XX娱乐”的APP玩一个叫“XX胡了”的赌博游戏,谭X峰充值了200元进行赌博,从中赢取了800元,然后从APP提现1000元到自己的XX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该笔提现的1000元资金关联了“XXXX诈骗”案,属于受害人康X的被骗资金。谭X峰已经将1000元返回给受害人康X的银行账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X峰的陈述与辩解、涉案银行卡流水、到案经过、手机截图、涉案银行卡关联的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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