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治)决字[2025]第049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秩堂*******,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云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晚20时许,陈×、陈×平、彭×华、龙×玉四人在茶陵县××酒店六楼出楼梯右手边的房间内使用字牌以打碰胡的形式进行赌博,四人约定单注20元,另外庒鸟100元,海底打点50元,每项打3000元的板,输完一个板就散场。陈×、陈×平、彭×华各拿出赌资3000元,龙×玉拿出赌资2900元。截止22时被民警查获,陈×赢了3930元,陈×平输了380元,彭×华输了1710元,龙×玉输了1940元,另外抽了100元台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