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东)决字[2025]第0185号
被处罚人常**,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常**因图己私利,心生贪念, 于2025年6月8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常**在衡阳市珠晖区天和百货附近的绿叶水果店盗窃受害人欧阳冬梅店内的水果榴莲一枚,并将盗窃得来的榴莲在家中食用完。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盗窃视频监控截图;4、指认盗窃现场照片;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常**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常**实施盗窃行为时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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