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654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第****,地址:,法定代表人:罗***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嵩山路派出所民警在对××××公司(天元区×××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签订保安合同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且公司保安人员均未办理保安证。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