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天)决字[2025]第107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南湖*******,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为图财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XX小区30栋2单元未关门的504集体宿舍房间,刘XX在该房间内共盗得一台DELL的笔记本电脑、一台iqoo手机、一台联想的笔记本电脑,后开车离开现场。6月17日上午,刘XX将盗来的一台DELL的笔记本电脑藏至长沙市望城区X创业园废弃大楼二楼的一房间内。17日下午,刘XX将盗来的一台iqoo手机和一台联想的笔记本电脑,寄存至湘阴县XX路彭XX经营的二手手机回收店,并委托其卖掉。2025年6月18日14时许,刘XX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