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53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塔尔根镇新立街2*******,现住双清区立新安置地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2时许,违法人员马×明在立×路××超市使用店里摆放打鱼机实施赌博,马×明通过扫描打鱼机上的二维码上分170元,超市老板张×军帮助下分235元,马×明获利65元。经查明,打鱼机系姚×雄于2025年6月3日在超市摆放的,姚×雄付给超市老板张×军300元一个月的场地租赁费,张×军帮助其下分兑现现金。。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付款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