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汨)决字[2025]第060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现住汨罗市汨罗镇南托*******。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得知被侵害人聂X在汨罗镇XXXXX就餐,在该店过道内遇到被侵害人聂X便向前抓其衣领,所讨要借款的过程中,拿出携带的约30公分长的钢筋棒,敲打被侵害人聂X的头部、肩部、背部等位置,经法医鉴定被侵害人聂X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和辩解;2、被侵害人聂高的陈述;3;王勇的证人证言;4、法医鉴定; 5、户籍基本情况;6、胡子土鲫鱼饭店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王**已年满73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