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1000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雪峰*******,现住长沙县泉塘街道旭*******。
  现查明:2025年02月05日、06日,违法行为人林某宏在明知上线“汪聪”资金来源可能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自己名下农商行(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开福支行,卡号:6230901818156383012)收款,并按汪聪的指示转到指定的账号,涉案金额19900元,涉及湖南永顺县被害人张某2025年2月5日一笔10000元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林某宏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林**涉案银行卡流水指认;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