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34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9时许,违法人黄XX路过郴州市北湖郴中心XXX小区4栋323房间时,发现该房间正在装修其里面无人,于是黄XX进入房间内盗窃了李XX用于装修的价值500元钱的电线。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的询问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到案经过,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人员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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