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河)决字[2025]第041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0时许,在江华县河路口镇布里坪村李XX家门口,河路口政府干部和布里坪村干部对李XX家庭矛盾进行调解时,李XX情绪失控,持两把菜刀将其父亲李XX,母亲张XX,弟弟李XX、弟弟李XX共四人不同部位砍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受害人陈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