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414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违法行为人莫XX窜至株洲市芦淞区XX市场一楼XX便利店,假意购买两包硬盒和天下香烟,并假装扫码付款,并自称已经完成了支付,在店员等待付款到账通知的期间,拿起香烟离开店面逃离现场。诈骗便利店两包硬盒和天下香烟,价值200元。违法行为人莫XX被抓获后,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店内监控、対案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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