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5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现住保靖县湘西土家族*******。
  现查明:2024年11月左右,违法人彭X多次在XX县XX镇XX商业城“XXXXX动漫城”内以玩“熊猫猴子”为赌博方式的机器上进行赌博。该动漫城中有专门负责上、下分的工作人员给其上、下分,违法人彭X先后三次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上分,共计1600元人民币。违法人彭*的行为构成赌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询问笔录、2.证人证言、3.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彭*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